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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挪用公款130万判缓刑

2014-08-13 22:52:14

    案情:2010年8月16日,被告人冯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冯某挪用公款130万元,要求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家属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分别聘请了两名律师,后因感觉效果不好,聘请我们担任其辩护律师出庭辩护。


    辩护:接受委托后,我们对案件卷宗材料进行了反复研究,通过对全部指控证据进行梳理发现,被告人冯某被指控挪用公款共计八次,但是符合挪用公款罪要件的只有一次,而且指控另外七次挪用的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为了彻底搞清楚另外七次是否具有挪用公款的性质,我们先后会见冯某十余次,经过认真的调查核实,结合财务账簿、凭证及相关证人证言,我们提出了被告人冯某实际挪用公款只有一次,数额仅为3万元的辩护意见,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对冯某判处缓刑。


    总结:本案有一大遗憾和一大万幸,遗憾的是最初的辩护律师没有能够在本案侦查阶段及时提出准确的辩护意见,没有及时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让被告人在看守所关押近半年;万幸的是被告人家属及时聘请了我们的律师,使得案件峰回路转,能够获得缓刑的结果完全是被告人家属意料之外的。该案充分贯彻和体现了我们律师追求的“滴水不漏”和“天衣无缝”的办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