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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某某故意伤害重伤判缓刑

2014-08-13 22:43:29

       一、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3日,荆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9月30日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其家人慕名找到我们,要求聘请我担任某某的辩护人。经调查了解得知,2013年9月20日,被告人荆某某因家庭琐事持木棍入室寻仇,在被害人蒋某某家中将其打伤,至蒋某某多处骨折。经鉴定,蒋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等5万余元。

       二、 准备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们根据案情进展的需要多次去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荆某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解决法律咨询,并调查核实案情及相关证据。充分地了解案情后,我们针对该案深入的研究了相关的量刑细则以及立功自首等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针对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我们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意见

       首先,被告人荆某某存在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的被告人荆某某是经派出所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以自首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具体问题的意见》的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第五项,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况。

       其次,被告人荆某某还存在诸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比如: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等。

       四、量刑意见

       辩护人根据以上情节,在辩护词的最后提出应对被告人某某适用缓刑的具体量刑意见。其具体依据是刑法第72条和《山东省高院量刑规定实施细则》对缓刑适用意见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同时符合该意见的第(5)犯罪后自首或者立功的;第(6)初犯、偶犯;第(8)民间纠纷引起的危害不大的犯罪;第(9)项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

       五、判决结果

       法庭在宣判时,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案情及被告人的个人和家庭条件,在从轻减轻处罚的基础上依法对被告人荆某某适用了缓刑。

       至此被告人荆某某年迈的父亲和多病的母亲一颗悬着的心终于落地,在对我们表示深深地感谢的同时,一再保证今后一定会好好监督儿子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