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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案件应否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

2014-06-24 21:42:02
   【上诉不加刑】核心提示

   据《法制日报》报道,因涉嫌盗换美金,两名被告人被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4年6个月,两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后,案件被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重审后二被告人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对重审判决两被告人当庭表示还要上诉。这是广东省广州市某人民法院9月4日判决的一宗案件。我国现行的《刑法》中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那么,上诉后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应该遵守这一原则呢?因此,此案重审判决后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

   事件

   涉嫌盗换美金两万

   两被告人分获三、四年刑期

   据广州市某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称,2007年3月24日下午2时许,两名被告人李某、方某在广州市某大厦205房,以兑换美元为名,趁被害人不备之机,使用小面额美元394元调换其美元2万元,骗取被害人美元19604元(折合人民币15万多元),得手后携款逃离现场。公诉机关的主要证据为被害人陈述和辨认笔录。

   被害人称,2007年3月23日中午,她在流花宾馆附近见到兑换外币的人,收下一张名片。第二天中午,一男二女依约来到其朋友的公司找她,拿出15万元人民币后要求看美元,她就将2万美元交对方查验。3人查验完毕后,将美元用红色塑料袋装好还给她,并约定一起到银行办理转款手续。3人离开后她与朋友发现2万美元已被掉包为396美元,除最上面的美元是百元面值外,其余都是1元。

   越秀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方某有期徒刑3年。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重审刑期增加七年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两被告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广州中级法院经审查后,以该案查明事实不清为由,裁定该案发回越秀法院重审。

   越秀法院重新组成的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罪名有误,被告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由此,法院9月4日宣判,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方某有期徒刑10年3个月。

   两名被告人在宣判后大喊冤枉,哭叫着不肯离开法庭。而两被告人的丈夫坚称妻子无辜,打算再次提起上诉,并认为法院重审后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重审案件应否遵循

   “上诉不加刑”原则引发碰撞

   记者了解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于二审刑事案件有三种处理结果:维持原判、改判和发回重审。同时还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那么,上诉后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应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呢?对此,法律界不同意见之间发生了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