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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成功

2014-06-17 22:11:23

案情简介: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严刚曾间接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严自认为朱欠其2万余元施工款。2005年2月4日晚11时,受案人严刚将被告人约到闸北区亚运村严的朋友严科林住处,二人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严科林将被告劝走。据被告人交待,当被告驾车行驶至安贞桥时,被受害人严刚拦住,严上车后用刀对其威胁,次日早3时许,当车行致闸北区三元西桥内环路时,被告因躲闪严的不法侵害,使车失控撞上西坝河桥护栏,致使严刚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2月6日,上海市闸北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被告人刑事拘留。同年10月,朱某委托上海市为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部长强亮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2005年11月4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5年12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强亮律师提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朱某不构成伤害罪的辩护意见。庭审结束后法院作出判决前,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2006年2月22日,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闸刑初字第2814号刑事裁决书,裁决准许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一、本案事实不清
 
二、认定朱某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
 
三、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