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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涉嫌贪污罪---无罪辩护成功

2014-06-15 23:56:12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认定曾某某有如下的行为:
1、用本单位的一张金额为三十万元的转帐支票作为本单位销售收入抵顶肖某欠本单位的货款。后,又用本单位结余款将此三十万元转帐支票冲平。
2、2003年11月,曾某某将本单位一张八万元的转帐支票借给肖某使用。2004年6月,曾个人用现金还清该欠款。同年11月,曾某某又用本单位一张八万元的转帐支票入到肖某的帐上,换回同等金额的转帐支票一张,以收货款的名义还回单位,并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现金八万元收回自己垫付的款项。同时,曾对肖称,自己已为其还清欠款并写好三十八万元借条让肖签字盖章。2007年曾某某调离后,向肖索款,得两张十万元转帐支票,从原商场换取现金,将此二十万元占为己有。后又扣肖某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抵顶18万元欠款。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曾某某承包该商场一楼期间。
 
检察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认为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于2010年5月8日立案侦查,23日批准逮捕,9月6日向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曾某某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2、指控曾某某“贪污”的38万元并非公款,曾某某的行为没有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3、曾某某不具有将公款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4、曾某某采取不公开的方式取得涉案38万元款项,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性质
综上所述,曾某某的贪污罪名不能成立。请法庭历史地、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保护既有利于国家(保障了税收、国有资产增值)、有利于企业,又有利于个人的改革成果,为国家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后经法院审理判定无罪。